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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新红诉阮小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红,阮小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武新红,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阮小俭,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红诉被告阮小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新红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阮小俭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