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新红诉阮小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红,阮小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武新红,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阮小俭,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红诉被告阮小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新红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阮小俭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