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王某甲,女,身份证号码×××104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方强,广东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尹克伟,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丙,男,汉族,住遂溪县。第三人王某丁,男,汉族,住遂溪县。第三人王某戊,女,汉族,住遂溪县。第三人王某己,女,汉族,住遂溪县。第三人王某庚,女,汉族,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为了家庭和谐和兄弟姐妹感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袁华连审 判 长 王 芬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