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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7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丁群与董林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710-2号原告丁群与被告董林燕、史利华、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天民四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丁群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义务。在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天民四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袭联祥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董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