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邱琰光与谢德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琰光,谢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邱琰光,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德光,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的归还代偿款5949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8元、执行费7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德光所有的闽F**×××号小汽车。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