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被告光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光亚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97号原告白振华。委托代理人白佳喜。被告光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光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承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