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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传学与蔡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传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正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正茂为出借款项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