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莹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莹。委托代理人刘堪龙,男。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0212412-3。法定代表人严勇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岚兰,女。委托代理人李存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