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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成、张用前与张用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张用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梁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邦法,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用前,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与被告张用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梁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