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周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精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