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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周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精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