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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彭勃与白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勃,白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217号原告彭勃。委托代理人李丽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宏伟。原告彭勃诉被告白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勃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勃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白宏伟从原告处借走21274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被告于2014年9月9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还欠原告20274元未偿还。现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拒绝联系,迟迟不肯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27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宏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署有被告白宏伟姓名的《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原告彭勃现金21274元,约定为一年内还清(即2015年1月28日),如若未还清,按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等。2015年2月3日原告彭勃提起本诉。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彭勃所举《借条》载明被告白宏伟借原告彭勃现金21274元,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认定借款已支付给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彭勃有权主张被告白宏伟还款,原告称被告已偿还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27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宏伟偿还原告彭勃借款2027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洛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