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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治国与赵景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国,赵景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国。被申请人赵景尚。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长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杨治国所有的位于长垣县人民路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CY××71)。现因申请人杨治国已将案件款全部支付个被执行人赵景尚,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治国所有的位于长垣县人民路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CY××7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