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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徐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宗顺明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顺明,陈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宗顺明。委托代理人陶勇,宜兴市鲸塘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陈志明。原告宗顺明与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顺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告陈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顺明诉称:2011年10月15日,陈志明向他借款100000元,并承诺月息2分,同时出具借据。2014年1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本息共计163600元,陈志明承诺10天内归还,但到期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志明立即归还借款163600元,承担10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3‰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志明辩称:他于2011年10月15日向宗顺明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并未明确是月息��是年息。2014年1月21日,宗顺明要求他在事先打印好的收款收据上签字,他签字前未看清楚内容,截至2014年1月21日本息共计163600元过高,他也不同意按照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陈志明向宗顺明借款100000元。2014年1月21日,就上述借款本息,陈志明向宗顺明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载明:出借人宗顺明,借款人陈志明,借款金额163600元,期限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30日,到期日付清全部本息,如逾期还款,必须在到期前征得出借人同意,并每日按照本金的3‰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陈志明向宗顺明所借款项应当予以归还。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利息为60487.67元。宗顺明主张的陈志明在借款借据上确认的利息63600元超出60487.67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2014年1月21日止,陈志明应归还的本息合计160487.67元。因借款借据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故对宗顺明主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按日利率3‰计算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违约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宗顺明160487.67元,并承担10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损失。二、驳回宗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陈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宗顺明负担30元,陈志明负担1935元。陈志明应负担部分已由宗顺明垫付,陈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宗顺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云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