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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海山犯盗窃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儋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山,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身份证号码:46002819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委xxx村x队**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某民,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山西省稷山县人,汉族,退休教师,住临高县xx镇xx村xxx地。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山及其辩护人冯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山窜到儋州市国营xx农场xx分场正在修建的xx小区第一排五栋第一户一楼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后,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黄某华、付某慧、黄某放小提包内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铜质戒指、一部红色诺基亚5250型手机、一块天王牌GS3362S/DD型石英手表、一个小米牌充电宝以及人民币180元盗走。得手后,王某山逃离现场不远处时,被儋州市公安局新盈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被盗财物及涉案工具六角螺丝刀一把,还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二部、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耳机一个、人民币28元、港币20元、美元1元等物。破案后,被盗的财物均已归还被害人。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铜质戒指、一块天王牌GS3362S/DD型石英手表、一部诺基亚手机、一个小米���充电宝,共价值人民币2652元。被告人王某山曾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4年2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缴获的六角螺丝刀一把、联想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KID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耳机一个、人民币28元、港币20元、美元1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山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收条、贵金属饰品纯度鉴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永壮、王某阳、陈某华的证言,被害人黄某华、黄某、付某慧的陈述,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山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有盗窃、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山当庭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某山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山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六角螺丝刀一把、联想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KID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耳机一个、人民币28元、港币20元、美元1元,经查,六角螺丝刀一把,系用于作案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联想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KID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耳机一个,不属于涉案财物,应予返还王某山;另人民币28元、港币20元、美元1元,予以冲抵罚金。根据被告人王某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六角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联想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KID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耳机一个,返还被告人王某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坚审 判 员  许岩英人民陪审员  陈荣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