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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新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东与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东,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马某东,男,汉族,1960年5月30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马泉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东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街道。法定代表人马某术,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某东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马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某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马泉村村民,1991年10月开始,被告便叫原告到村上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工资由村委会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但至2011年9月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工资,此后,马泉村开始换届选举,原告就此问题向东川镇镇政府反映,虽经镇政府多次协调,新一届的村委会一直推脱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40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马泉村村民的情况;3、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4、(2014)西新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014)兰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5、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纠纷经东川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被告辩称:原告虽在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但由于上一届马泉村村委会未将相关财务手续向本届村委会办理交接,故无法核实原告实际务工天数及补助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马泉村村民,1991年10月开始,便在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工资由村委会在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2011年9月马泉村委会出纳马某华制作东川镇马泉村委会2011年1至9月四角人员工资发放表,村书记马某明在上述发放表中签字同意支付并加盖了马泉村委会印章。工资发放表记载:“原告马某东务工天数为9个月,月工资450元,金额共计4050元。”。庭审中另查明,原告主张的2011年1-9月份工资中,被告已经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现尚拖欠1-8月的工资未付,该事实原、被告庭审中均表示承认。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2011年1-9月在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的事实,但以上一届村委会未向本届村委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无法核实原告实际务工天数及补助标准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引起诉争。以上基本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系马泉村村民,1991年10月开始,便在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工资由村委会在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被告也承认原告2011年1-9月在马泉小学负责烧锅炉,值班等工作的事实。因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用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劳务,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助,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承认其主张的2011年1-9月份工资中,被告已经支付了9月份的工资,现尚拖欠1-8月的工资未付,故对原告主张支付2011年1-8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已经支付的部分本院不再支持。被告虽辩称,因上一届村委会未向本届村委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故无法核实原告实际务工天数及补助标准,但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表,由村出纳制作,村书记签名同意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该证据形式完备,能够反映出原告实际务工情况。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拖欠原告马某东的工资款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