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荣班与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军,陈荣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军,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班,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士豪。上诉人陈学军与被上诉人陈荣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学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学军,被上诉人陈荣班的委托代理人周士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陈荣班与被告陈学军系朋友关系。2012年春天,被告陈学军向原告陈荣班借款15000元,未向原告陈荣班出具借条。2013年11月6日,被告陈学军在淮安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杨派出所向原告陈荣班补打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向陈荣班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原审原告陈荣班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称有急用,于2012年春天向原告借款,因双方关系较好,当时未打借条,后2013年11月6日,在徐杨派出所补打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被告陈学军未答辩。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荣班要求被告陈学军偿还欠款15000元,其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陈学军出具的借条一张,故原告陈荣班该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陈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荣班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陈学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陈学军上诉称,2013年1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在公安机关调解中,被上诉人提出其与上诉人亲属尚有经济账目未结清,要求上诉人以上诉人亲属名义打一张借条,经公安人员劝说,上诉人即以上诉人亲属的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被上诉人除此借条外也无其他证据。另公安机关的证明也能反映借条是应被上诉人要求而出具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荣班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本院另查,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扬派出所“情况说明”,内容为“陈学军(男,户籍地址;淮安市新城区福地路办事处大王村李庄组49号,身份证号:××)于2013年11月6日在我所院内,向陈荣班打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另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盖有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扬派出所印章和该所负责处理该事务的陶兆成、王一尘警察签名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陈荣班诉讼陈学军借款一事,本单位提供如下情况作为你院参考。因陈荣班和陈学军在工地上发生打架,我所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陈学军赔偿陈荣班全部费用。事后陈荣班说他在陈学平工地上做工有15000元未结,让陈学军代替陈学平打一张15000元的借条,陈学军应陈荣班的要求,打此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对二审中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诉人不表异议。被上诉人对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徐扬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结合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落款为“借款人陈学平”的借条,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其借款15000元无事实依据,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15000元还款责任的诉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上诉人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上诉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部份。二、驳回被上诉人陈荣班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上诉人陈荣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陈学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