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丰、朱衍明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永丰,朱衍明,任立振,任兴龙,任永记,任永海,张仰华,张仰军,张修宝,杨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任永丰。被执行人:朱衍明。被执行人:任立振。被执行人:任兴龙。被执行人:任永记。被执行人:任永海。被执行人:张仰华。被执行人:张仰军。被执行人:张修宝。被执行人:杨一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永丰、朱衍明、任立振、任兴龙、任永记、任永海、张仰华、张仰军、张修宝、杨一良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永丰、朱衍明、任立振、任兴龙、任永记、任永海、张仰华、张仰军、张修宝、杨一良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