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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树学与苏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学,苏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学。被执行人苏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龙审判员  邱凤宇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