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树学与苏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学,苏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学。被执行人苏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龙审判员 邱凤宇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