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春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浓,李志强,李飞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春浓,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李飞婵,女,汉族,2002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复议人刘春浓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执异字第2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复议人刘春浓又以与申请执行人李志强、李飞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书》,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属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春浓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卫芳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