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亚政与丁清波、张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亚政,丁清波,张清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3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亚政,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清波,曾用名丁清博,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清娜,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王亚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清波、张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执行费810元,合计61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即被执行人张清娜于2015年12月30日履行案款5000元,剩余案款及承担执行费810元张清娜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亚政受偿0元,未受偿6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