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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0961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兴,颍上县建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程耀文审 判 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