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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行与程苏闽、魏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程苏闽,魏芹,程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陈行,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耀宏,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苏闽,居民。被告魏芹,居民。被告程苏文,居民。原告陈行诉被告程苏闽、魏芹、程苏文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苏闽、魏芹、程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行诉称,2014年5月16日,被告程苏闽、魏芹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1‰,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逾期还款承担(日)本金1‰违约金。被告程苏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苏闽、魏芹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1‰计算,违约金按日本金10万元的1‰计算;被告程苏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程苏闽、魏芹、程苏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程苏闽、魏芹向原告陈行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陈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月利率21‰,若逾期偿还的,除承担利息外,并按日承担违约金1‰元,担保人负责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程苏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同日,原告陈行给付被告程苏闽、魏芹874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行主张与被告程苏闽、魏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被告程苏闽、魏芹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被告程苏闽、魏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借条予以认定,对原告陈行与被告程苏闽、魏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原告陈行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87400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87400元。对于原告陈行主张的利息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1‰,违约金为日1‰,该利率、利率与违约金之和,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程苏文自愿为被告程苏闽、魏芹向原告陈行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因借条上未约定保证范围,在被告程苏闽、魏芹未还清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程苏文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对原告陈行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苏闽、魏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行借款本金87400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程苏文负被告程苏闽、魏芹偿还原告陈行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被告程苏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程苏闽、魏芹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程苏闽、魏芹、程苏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