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4)蓬执字第448号张太民与金浩、金童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太民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浩、金童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要求执行(2013)蓬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399.36元、案件受理费137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0000元交到本院,该执行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蓬执字第448号张太民与金浩、金童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