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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艳玲与被告杨铁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夏某。被告杨某。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年*月末经家姐及其友介绍认识,原告与被告于201*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8日完就与我言语不合,返回大连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3日被告就开始摔东西偷走了婚前卖给我的金项链金耳环,此后经常摔东西,8月20晚莫名的被毒打一顿,2015年1月26日凌晨我的胳膊被打青,头部被打肿。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在知道我怀孕三个月时还出手打我,因为我头部疼痛做了CT,孩子不能保证正常只能引产,因此造成的误工费,手术费,营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次毒打我时均是我女儿在场,严重影响了我女儿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营养费,而且给予原告及女儿精神赔偿2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还想跟原告好好过,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日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沟通协商。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无法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