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与李旭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李旭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超市1-101、2-101、河北路2830号。法定代表人王铁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辉。委托代理人王峰,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旭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丽家园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