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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建勇与被告刘春林、贺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勇,刘春林,贺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白建勇。被告刘春林。被告贺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勇与被告刘春林、贺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退还原告白建勇6000元,下剩380元由原告白建勇承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