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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932号原告李伟,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月,女,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被告王东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市朝阳县。法定代表人佟庆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艳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