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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辽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辽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