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俊雄绑架、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728号罪犯陈俊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普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雄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月15日,罪犯陈俊雄获得11次嘉奖;2013年6月获得表扬。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只累计缴交1000元,尚未履行的罚金刑,未提供有困难证明,经查其2014年在狱内消费3400多元,考核期多次欠产累扣16分,其中2014年5月8日因欠产一次性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扣分登记表、狱内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俊雄不积极参加劳动,多次欠产受到扣分处理仍无改正。且从该犯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犯具有一定的罚金履行能力,又未能积极履行,故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