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淑芝与李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芝,李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芝,女,49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海光,女,2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与被执行人李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海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