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学江与刘忠策、周岩、黑龙江省众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斌撤销定购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学江,刘忠策,周岩,黑龙江省众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岩,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众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民胜村。法定代表人刘忠策,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政花园小区32栋3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光,职务经理。第三人康斌,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12委**组。上诉人孙学江因与被上诉人刘忠策、被上诉人周岩、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众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斌撤销定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以债务人刘忠策、周岩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孙学江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刘忠策、黑龙江省众和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上诉人哈尔滨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康斌签订的金鼎官邸定购协议引起的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诉请撤销的标的为坐落于黑龙江省海伦市金鼎官邸家园小区的房产,系不动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