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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颖与被告吴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吴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颖,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告吴东生,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张颖诉被告吴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