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