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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吕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吕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邱某,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吕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