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康全大与高平安、呼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全大,高平安,呼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康全大,男,汉族。被告高平安,男,汉族。被告呼海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全大与被告高平安、呼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全大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全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康全大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