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明义、王俊与宜昌市富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义,王俊,宜昌市富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义。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宜昌市富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树坪镇打米沟村5组。法定代表人周学洋,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明义、王俊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富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市富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6.780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