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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忠与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王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王忠,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烈山区。被告:王飞,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与被告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