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乐城与张柯柯、张凯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周乐城,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柯柯,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凯,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贾翠英,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周乐城因与被申请人张柯柯、张凯、贾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张柯柯的房地权证亳字第2012008**号和房地权证亳字第2012008**号房产以及贾翠英的合同备案号为SC192的房产,财产保全总额300万元,并提供洪标的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18**号和尹美玲的房地权证亳字第2013114**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3032**号房产等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周乐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张柯柯、张凯、贾翠英的利益,提供担保的房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柯柯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和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以及贾翠英的合同备案号为SC192的房产,财产保全总额300万元;二、查封洪标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和尹美玲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第××号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周乐成预交。周乐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