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洪涛与李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洪涛,李同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单洪涛。被告李同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洪涛与被告李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洪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单洪涛负担。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