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尚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忠,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