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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世勇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705-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勇。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世勇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去向不明,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无法扣押到案处理,此外在其住所地没有查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