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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与上高县法莱特君爵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上高县法莱特君爵大酒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承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高县法莱特君爵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高县法莱特君爵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发现被告诉讼主体有误,需更正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高县康清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