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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明胜、郭延令等与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胜,郭延令,郭延军,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延津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郭明胜,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郭延令,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延军,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明新仕,职务:院长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被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真,职务:院长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号。被告延津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院长住所地:延津县城关卫生西路***号。原告郭明胜、郭延令、郭延军诉被告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延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明胜、郭延令、郭延军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郭明胜与爱人申法凤带着延津县人民医院拍的腰部CT片来到河南省骨科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手术治疗。同月25日在河南省骨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当天下午做了L4/5、L5/S1椎间盘突出症锥板开窗减压术+椎间盘髓核摘除术+神经根松解术。××疼一直加剧,在家属郭明胜的要求下,2014年7月15日医生对患者申法凤进行了拍片检查。医生误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疼痛,需要清创置管冲洗引流术。××患者申法凤进行了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清创置管冲洗引流术。术后当日下午16时患者申法凤突发左下肢静脉血栓。同日转到河南省中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8月13日出院,医生还嘱咐继续口服化法林治疗三个月到六个月,检测INR。2014年11月5日患者申法凤出现头疼、左肢无力,马上到延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发展为脑出血、高血压1级、××心功能1级,入院后只有几个小时患者申法凤就停止了呼吸。原告认为三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过错,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等共计50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住所地信息不明确,致使案件的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郭明胜、郭延令、郭延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明胜、郭延令、郭延军对被告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延津县人民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召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