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被告孙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案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份认识,于2008年5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在结婚后经常因琐事对我暴力相向,不但打我,还拿刀把我弟手腕砍骨折,我实在接受不了。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孙晟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生活中虽然有一些矛盾但不影响夫妻感情,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取名孙晟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曾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3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居住娘家至今。并于2015年3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为建立美好家庭生活而努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