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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炜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1213号罪犯许炜,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2006年6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沙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止日2021年4月21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对罪犯许炜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许炜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单项记功奖励,三次单项表扬奖���,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2010年11月获单项记功奖励一次,2010年12月、2011年12月、2012年4月获单项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炜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亚 豪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