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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荣昇、沈应建与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昇,沈应建,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沈荣昇,男,汉族,农民。原告:沈应建,男,汉族,农民,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守仁,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昇、沈应建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昇、沈应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