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洪艳与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洪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