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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洪艳与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洪某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