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宏达驾校与管丽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管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杜志鹏,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杨功涵、杨贺,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丽娜,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管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