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罪犯李书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071号罪犯李书均,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因罪犯李书均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2015年3月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所获监狱行政奖励,依规定可以减刑八个月,罚金已缴纳一半,依规定可以从宽一次,增加一个月,因该犯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其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可以减去剩余刑期,执行机关报请减去剩余刑期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均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卢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志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