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永奎与葛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奎,葛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5号原告:宋永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永奎与被告葛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永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永奎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永奎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