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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肖凌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斯微,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搜索“”